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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赛事组织_群众体育赛事组织包括哪些

tamoadmin 2024-08-16
1.中国篮协和篮管中心主任对篮球事业管理范围有什么区别呢?2.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3.谁知道全国大学生羽毛球联赛的信息?4.建设体育强省要以发展群众体育为什么

1.中国篮协和篮管中心主任对篮球事业管理范围有什么区别呢?

2.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3.谁知道全国大学生羽毛球联赛的信息?

4.建设体育强省要以发展群众体育为什么以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为什么以发展体育产业

5.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群众体育赛事组织_群众体育赛事组织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中国射箭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ARCHERY ASSOCIATION(缩写:CAA)。

第二条 中国射箭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射箭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联合全国开展射箭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射箭运动专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发展体育运动,开展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射箭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运动员,普及全国射箭运动,充分发挥射箭运动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积极攀登世界高峰,为国争光。发展与各个国家和地区射箭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促进国际射箭运动的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尊重国际射箭联合会章程,遵守有关国际射箭规则与射箭竞赛之规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福田寺甲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全国范围内鼓励、发展射箭运动。

(二)研究制定全国射箭运动发展规划,管理法规。

(三)组织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射箭比赛。

(四)拟定全国射箭比赛裁判规则和裁判法,制定裁判等级标准,向国际射箭联合会推荐国际级裁判员。

(五)负责选拔和组织国家代表队,提高射箭运动水平,参加国际射箭比赛,攀登世界高峰。

(六)培训射箭运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推荐教练员到国内外讲学、任教,推荐裁判员参加国内外赛事。

(七)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审定全国纪录,办理申报手续。

(八)组织射箭运动科学研究工作,编制审定射箭运动教材和有关资料,对专项器材进行鉴定和推荐。

(九)组织射箭运动的新闻宣传,推动射箭运动广泛发展。

(十)与国际箭联、亚洲箭联等国际组织保持联系和合作,增进国际射箭运动的友好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全国各省、市的射箭协会、各产业系统体育团体及其他业余射箭组织为团体会员。个人申请经上述协会、体育团体组织批准,即为该组织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射箭运动,本人有入会愿望。

(二)积极投入我国射箭运动的教学、裁判、竞赛等工作,为我国射箭运动的发展和提高作出贡献。

(三)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四)在发展我国射箭运动中,在科研、国际交往、管理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射箭协会审批;

(三)由中国射箭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比赛和活动,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比赛和射箭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提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副、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特殊情况下,设顾问,任职条件、任期同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10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篮协和篮管中心主任对篮球事业管理范围有什么区别呢?

关于全国村ba四大赛区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篮球运动在我国乡村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受农民群众欢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和农民体育高质量发展,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和美乡村篮球大赛村BA。

办赛目的

大赛旨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农民群众健身意识,通过举办全国性、群众性且富有农趣农味的乡村篮球比赛,突出展示新时代农民风,展现乡村风貌,引领乡村风尚,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浓厚氛围,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办赛单位

大赛由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司和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指导,中国农民体育协会联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群体部主办,中国篮球协会提供技术支持。

办赛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动群众,以农民为主体组建参赛队伍,让农民多参与、乐参与。坚持务实简约。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设施简约办赛,不铺张浪费、不乱收费、不增加基层和农民负担。

坚持安全有序。始终绷紧安全办赛之弦,科学设计应急预案,全面消除风险隐患,确保赛事安全有序。坚持农趣农味。赛事组织充分展现乡村特色,体现乡土韵味,不贪大求洋、不做表面文章。

加强组织领导。赛事举办地农业农村和体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赛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与宣传、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协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确保赛事活动顺利举办。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一、区别:

1、性质不一样:篮管中心是国家行政机构,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篮管中心主任具有行政级别和行政管理权限;篮协是民间组织,篮协主要体现的是其职位的象征意义。

2、职责不一样:根据国际惯例,加入国际奥委会和各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协会均应是民间协会。而国际篮联也规定,国家篮协应为民间组织;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下设综合部、竞赛部、国家队管理部、训练科研部等,对全国篮球的协会建设、外事、财务、各级竞赛、各俱乐部等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和群众性篮球运动的开展实行全面的管理。

3、新政策后分工更不一样:篮管中心负责宏观政策的制定,篮协则负责CBA联赛的管理、国家队、青训等方面的事宜。而关于联赛的运营和推广,则是由CBA联赛公司主要负责。

二、关系:

1、由于诸多历史原因,中国篮协一直都与民间二字毫无关系,并且从未真正独立存在过,即没有专门的专职人员、办公地点。因中国情况特殊,篮协有名无实,所以篮协不对篮球事务有管理权,真正管理篮球事务的组织是篮管中心。

2、篮管中心和中国篮协实际上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即篮管中心戴着篮协的帽子方便对外交流,对中国篮球相关事务(例如国家男女篮、CBA、青训等)实施领导,参加国际篮协组织的各项赛事。

三、改革:

1、从2015年起,随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出台,高层逐步开始要求全国各类协会分批逐步去行政化,还原协会的民间组织本色。而今年新任篮协姚明的上任,也将正式意味着改革的开始。

2、中国篮协今后将实行办公会议制度,即由全面主持篮协日常各项工作,通过办公会进行重大决策,而篮协理事会的成员、篮协秘书长、司库等要职也需要通过提名方可出任,姚明将掌控中国篮协的决策权、人事权和领导权。

扩展资料

一、中国篮球协会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2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八届中国篮球协会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国篮球协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了以姚明为的第九届中国篮球协会领导班子。

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李颖川积极评价了第八届中国篮协的工作。他同时表示,姚明当选是中国篮协成立后第一次由社会人士担任协会,是中国篮球乃至中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又一个标志件,本次会议也必将成为中国篮球发展史、中国体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

三、姚明表示,新一届的中国篮协是在党中央、院部署进一步深化中国体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回归了社团法人的社会定位,成为实体化机构。接下来,中国篮协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更要深入研究中国实际情况,走出一条自主创新之路。

参考资料:

新华网-姚明当选新一届中国篮协

谁知道全国大学生羽毛球联赛的信息?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六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行行政许可。第七条 各级人民和体育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省性且定期举办的,由省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可以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第九条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条 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应当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体育赛事有关项目对参赛者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承办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体检证明。鼓励办理有关安全保险。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体育赛事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承办人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的有关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优化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及时办理。第十七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第十八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行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建设体育强省要以发展群众体育为什么以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为什么以发展体育产业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羽毛球分会是由热心羽毛球运动,致力于高等学校羽毛球运动发展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学生、体育教师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志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组织。本分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唯一的在全国高等学校中开展羽毛球运动的群众性体育组织,直接接受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为积极促进高等学校羽毛球专项课的开设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在高等学校普及羽毛球运动。我分会决定举办“首届全国亿万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大学生羽毛球挑战赛”

赛事背景:

目前,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羽毛球分会每年只举办一届中国大学生羽毛球锦标赛,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一届。“动感地带杯”第十一届全国大学生羽毛球锦标赛于2007年10月22日至27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举行,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作了三次新闻报道,广西电视台对重要场次比赛作录播,另有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中国改革报、人民日报、广西日报、南国早报等多家报刊媒体和网络媒体对比赛进行了报道。

随着羽毛球运动在全国高校的广泛开展,大学生对羽毛球运动的喜爱空前高涨,对比赛的需要也与日俱增。全国大学生羽毛球锦标赛分A、B两个组别,B组为专业运动员组,A组实力比较强的也大多数是各高校按照教育部高水平运动员招收的有关规定用各种降分政策招收的半专业性质的运动员,大多数普通学生中的羽毛球爱好者在比赛中难有作为,也大大打击了参赛普通学生的积极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羽毛球分会在广泛征求全国各高校的意见的基础上,经商决定在2008年举办“首届全国亿万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大学生羽毛球挑战赛”,邀请全国64所高校参赛,参赛者必须是各高校正常录取分数线录取的学生,比赛项目只设混合团体赛。

目的和意义:

“首届全国亿万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大学生羽毛球挑战赛”的举办旨在积极促进高等学校羽毛球专项课的开设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在高等学校普及羽毛球运动。参加本届全国大学生羽毛球挑战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各高校按本校正常录取分数线招收的普通学生,不包括享受各种降分政策招收的体育特长生,体育院校各专业不得参赛。

普通学生的参赛对于积极落实《中央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增强全体学生的体质、促进全体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学生对羽毛球的兴趣,促进积极性,使羽毛球运动在高校中得以更加广泛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另外,本届比赛只设团体项目,不设个人项目,有利于培养学生团结协作,奋勇拼搏的集体主义精神,对于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也有重要的意义。

比赛形式及范围:

本届比赛拟邀请全国各地64所高校参赛,遍布各省、市、自治区,参赛学校比较多的地区可举行选拔赛,高校中羽毛球运动开展比较好的省、市、自治区可适当增加参赛学校,西部地区各省、市、自治区可选派一所高校参加。

1.比赛项目

混合团体赛(男单、女单、男双、女双、混双)。

2.参加条件

(1)参赛人数

以院校为单位,每个单位可派1个队,每队可报男、女运动员各5名。每个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1名。

(2)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本届全国大学生羽毛球挑战赛的运动员,必须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并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经考生(户口)所在地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并已进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全国高校新生录取及在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库)”中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参加本届全国大学生羽毛球挑战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各高校按本校正常录取分数线招收的普通学生,不包括享受各种降分政策招收的体育特长生,体育院校各专业不得参赛。

----思想政治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合格、经运动员所在学校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适宜参加羽毛球项目比赛者。

----进入大学(专科或本科)时年龄不超过22周岁。

----属于进修班、干训班、专修班、短训班、培训班、代培班和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自修大学、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等所有属于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学生,以及由这类学校转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均不得参加本届全国大学生羽毛球挑战赛。

为加强监督,凡报名参赛的运动员名单将于2008年月日大学生羽毛球挑战赛参赛运动员第二次报名后,在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羽毛球分会网站予以公示(网址:.bfusc.org.cn)。

(3)报名和报道

本次比赛分两次进行报名,第一次报名确认学校是否参赛,第二次报名报参赛运动员名单。两次报名均请在报名表上加盖学校公章。

参加本次比赛的所有人员均必须由所在单位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未办理者,不能参加比赛。各单位报到时,须向赛会交验的运动员证件有:、学生证、学生录取通知书、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录取名单(盖公章、含录取分数),保险公司保险单据。

3.比赛办法

----本届全国大学生羽毛球挑战赛混合团体赛包括男单、女单、男双、女双、混双五个项目。

----比赛用第一阶段分组单循环和第二阶段淘汰制的比赛办法决出名次。

----每场比赛均用五盘三胜制。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羽毛球分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

建设体育强省是我国加强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其中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发展群众体育、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和发展体育产业。这三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下面就这三个方面进行解析。

首先,发展群众体育是建设体育强省的重要目标之一。群众体育是体育事业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身心健康的重要方式。促进群众体育发展可以提升全民健身水平,推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改善,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构建和谐和美的社会环境。

其次,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也是建设体育强省的重要内容。竞技体育是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国家实力和民族形象的窗口。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方面,需要加强体育人才队伍的建设,优化体育产业链条,提高赛事组织能力,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体育舞台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最后,发展体育产业也是建设体育强省不可缺少的目标。体育产业是以体育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化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产业,包括体育用品制造、体育赛事组织、体育培训与咨询等多个领域。发展体育产业可以促进就业增长,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效益。

总之,建设体育强省既要发展群众体育,促进全民健身,又要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还要发展体育产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充分发挥它们的协同作用,才能够实现建设体育强省的战略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

第二条 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第三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四条 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奥委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二) 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三) 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四) 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五) 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六) 在中国选定适于举办奥委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的城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二)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三)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奥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奥委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奥委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国奥委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奥委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选举执行委员会;

(六) 听取和审查上届中国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 提出修改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有关在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等事宜。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奥委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副、秘书长、司库及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执委会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并以简单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如票数相等,由裁决。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1人,副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每5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下设:

秘书处(日常事务,对外联络);

财务部(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

体育部(下设运动员委员会);

科教部(下设反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

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的、副、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副、秘书长任期5年(、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为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国奥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或秘书长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奥委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奥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奥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经200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奥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